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受理
第一条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申报受理责任人应先核查企业网上申报资料是否填写完备,对符合要求的网上申报项目给予受理编号,并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送交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根据申报表格要求当场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并入库登记;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第三条 申报受理责任人在项目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填写初审意见报处室领导审核。
第四条 责任处室将审核合格的项目名单报备办领导,并及时安排实地考察。
第二章 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实地考察采取相关行业项目阶段性集中考察的原则,考察人员由至少1名市文产办工作人员和2名项目行业领域的专家以及1名投资或财务专家组成。考察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考察之日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3名考察专家名单。在进行实地考察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实地考察评价应包含以下内容:(a)资助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情况的吻合程度;(b)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过往业绩、股东背景、所处行业地位等;(c)项目的产业属性及承担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业务和综合素质,以及项目具体进展程度;(d)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情况;(e)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七条 实地考察评价采取个人定量打分与考察组讨论定性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考察人员个人对评价项目先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考察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对一段时间考察的所有A(优选)、B(备选)项目分别进行排序,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
第八条 实地考察人员应在考察评分表上和定性评价意见上签字。对经审核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安排上专家评审会。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九条 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类别,每2-3个月组织相关评审专家集中评审。每次评审会应抽取5位以上(含5位)的评审专家(单数),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党政系统政策类专家和一名法律事务类或投资财务类专家。每次评审应选出评审组组长一名。评审会专家必须由市文产办工作人员从“评委会”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备选专家,并于评审会前一天报市文产办办领导核定评审专家名单。在召开评审会之前应通知市财政局,由其决定是否参与评审会。市文产办应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评审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评审情况进行备案。
第十条 评审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a)项目的产业属性;(b)项目的创新性及市场前景;(c)项目的可行性;(d)自主知识产权归属性和价值评价;(e)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f)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项目生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
第十一条 评审会采取申报资助项目负责人陈述、专家提问方式进行。专家评价采取专家个人定量打分与评审组讨论定性排序相结合,以定性为主的方法。专家个人对评价项目独立进行定量打分(满分100分)后,评审组再对项目进行讨论并综合给出平均分数,最后给出具体的定性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A(优选,平均分80-100)、B(备选,平均分60-79)、C(落选,平均分59以下)三类,并阐述理由,结合项目所处阶段和《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建议资助金额。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后由市文产办归档。
第四章 确定资助计划
第十二条 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评审会专家评价意见和实地考察评价意见,按程序分类处理:(a)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均为“A”的项目列为推荐立项项目,并根据拨款金额建议,初定拨款金额,需要经审计后确定金额的项目,应立即安排中介机构进行审计;(b)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B”、“B和A” 以及“B和B”的项目列为备选项目,备选项目按照评审专家评分和实地考察评分的平均分进行排序,并根据经费安排情况逐个递补安排;(c)专家评价和实地考察评价为“A和C”或“C和A”的项目,市文产办相关责任人根据年度经费安排情况,提出是否需要复审及具体复审建议。市文产办按程序对每个复审项目安排不少于3位专家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d)其余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第十三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初定立项项目后,报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形成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四条 对市财政局复核通过的项目,应在深圳市文化产业信息网和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十五条 收集项目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立项项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立即编制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会签后正式下达,并办理拨款手续。其中,需要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应在办理拨款手续前签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跟踪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要求项目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和以下材料:(a)项目实施总结报告;(b)项目成果资料或证明;(c)其他有关材料和经费决算表。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资金使用合同文本约定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如有必要,还应通过现场调研或聘请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第十九条 市文产办每年初应对上年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内容应包括:(a)该单位的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指标是否有明显的增长;(b)该单位是否取得了一定质量、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c)该单位受资助项目是否按计划进度取得了实质性进展;(d)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等。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报告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及时报送市财政局,同时,市文产办归档以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底或下年初,市文产办责任处室应撰写专项资金年度运作总结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操作规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