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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Shenzhen Cultural Products IMP.& EXP. Association 缩写为:SCIE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深圳市文化产品进出口行业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文化产品进出口、生产、销售及研发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并落实深圳市“文化立市”战略,配合深圳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于深圳文化产业的转型与升级,提升文化产业的市场化水平与产业化运营水平,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连接国内、国际市场,推动深圳文化产业与世界市场的交流与融合,提升产业的国际化运营水平与国际市场竞争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布沙路245号四楼F003(即大芬油画村茂业书画交易广场);本协会的活动区域是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文化产品国际市场需求调查与研究,掌握国际文化市场发展动态,制定国际市场推广策略与执行方案,建立文化企业持续开拓国际市场的良性机制,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二)加强会员企业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会员提供产业发展的政府优惠政策咨询和指导;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创造条件,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性的文化产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外商务考察等,致力于塑造、推广深圳市文化产业的品牌形象;
(四)加强行业交流与合作,提升行业的整体市场化运营水平。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国内以文化产品市场营销为主题的论坛,探索多种形式与多种渠道不断提升深圳市文化产品贸易人才队伍的专业水平;
(五)建设文化产品国际贸易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深圳乃至全国的文化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主流渠道,提供国内文化产业的供求信息及主要文化产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发布文化产品市场交易领域研究报告。
(六);建立文化产品进出口领域的民间自律、协调机制,实现行业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
(七)承担政府及会员企业委托的相关事项;
(八)开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从事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生产、销售与研发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热心支持本协会工作,并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持有合法的法人登记证件;
(四)在文化产品的进出口、生产、销售与研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影响力,愿意为本协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本协会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较大的热情与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七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事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 23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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